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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青岛郁金香机械有限公司、山阴县兴荣养殖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郁金香机械有限公司,山阴县兴荣养殖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郁金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项桂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阴县兴荣养殖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法定代表人孙荣,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郁金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阴县兴荣养殖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郁金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泳审判员 王 思 清审判员 贾 瑞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晓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