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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陆某军、岑某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军,岑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被执行人:岑某新,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西林县。申请执行人陆某军与被执行人岑某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81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上规定的义务。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岑某新停止对证号为“(2011)第0608010034号”林权证合法权益的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8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海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