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3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虎生、于春玲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生,于春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王玉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397号之四原告:张虎生,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于春玲,女,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负责人:彭振国,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玉广,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生、于春玲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王玉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王玉广名下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广名下价值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