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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金华、刘金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华,刘金忠,晁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华,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金忠,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晁文胜,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华、刘金忠与被执行人晁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76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65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1.7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晁文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