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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浈江区某某装饰材料店、聂某某与中钢二十五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浈江区某某装饰材料店,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浈江区某某装饰材料店,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经营者聂某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浈江区某某装饰材料店、聂某某与中钢二十五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通过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9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