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浈江区某某装饰材料店、聂某某与中钢二十五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浈江区某某装饰材料店,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浈江区某某装饰材料店,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经营者聂某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浈江区某某装饰材料店、聂某某与中钢二十五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通过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9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