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戴艳英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艳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艳英,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长汀县(户籍所在地:长汀县)。因赌博于2004年9月16日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赌资25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9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长汀县人民法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戴艳英被控非法经营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0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翁玉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艳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年6月9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戴艳英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接受李某1、张某等人的投注,并通过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或现金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取李某1和张某的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99310元(其中:收受李某1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96310余元,收受张某六合彩投注款人民币3000元)。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戴艳英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投案,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3、李某1提供的报码录音视听资料;4、被告人戴艳英的供述和辩解;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艳英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931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艳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一是没有收取李某1、张某“六合彩”报码人民币96310余元,仅收取人民币30000多元,其中与李某1的来往款大部分是借款,少部份是投注款;二是认为自己系赌博,请求以赌博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戴艳英经张某介绍认识李某1,发现李某1会赌“六合彩”,于是,让张某介绍李某1向被告人投注。从2015年5月至7月,张某、李某1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向被告人戴艳英投注,其中,张某陆续向被告人投注人民币3000余元,结算方式为现金。李某1向被告人投注十一期计人民币96310余元(其中有银行来往转账十期人民币65310元,第十一期有报码人民币31000余元),双方结算方式均通过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转账。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戴艳英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投案,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否认有收受李某1人民币96310余元投注,仅承认人民币30000余元的投注。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认定: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来源、侦破过程和被告人到案情况。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4、5月份,李某1通过张某的介绍认识戴艳英,并开始向戴艳英投注购买六合彩,其中有买中一期奖到人民币15000元。双方通过其本人的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户名:李某1,卡号:62×××98)向戴艳英的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户名:戴艳英,存折号:9090310010100100047231、卡号62×××08,两号系同一账号)结转投注六合彩的钱款。自2015年5月28日至7月21日,其共向戴艳英(尾号为7231的银行账户)转入买六合彩的投注款人民币65310元,全部是买六合彩的钱款。其于2015年7月21日还向戴艳英投注六合彩31000余元,当时是晚上20时许,其打电话给家戴艳英报码,当时是买双,每个号码下注1000元,小双25以下的号码双数号码每个号码下注300元,其中还有三个生肖每个号码下注160元,有两个生肖每个号码下注200元。那期的特码是10号,其买中1660元,按1:42倍的赔率。一共中奖69720元,当时其一共买码下注31000多元,庄家戴艳英还要付给其下注后结余款38000多元。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与戴艳英系朋友,有介绍李某1与张某认识,并介绍李某1向戴艳英投注六合彩。其共向戴艳英投注六合彩金额大约为4000-5000元,双方是通过现金结算赌注,其和戴艳英频繁的转账是借贷往来。4、李某1提供的报码录音视听资料,证明:李某1有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戴艳英购买“六合彩”的事实。5、银行流水明细账,证实:戴艳英福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尾号7231(与尾号6408系同一张卡)从2015年1月至7月的交易往来,其中可以查询到李某1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7月21日,十次向戴艳英转账,共计人民币65310元。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戴艳英于2004年9月16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没收赌资250元的事实。7、被告人戴艳英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前后作了九次供述,但每次供述均不一致。其承认系六合彩庄家,通过张某认识李某1,有向她们收码,但仅收受张某投注3000元,收受李某1投注仅30000余元,其中有二次被李某1买中,一次在6月有奖1万多元,另一次就是最后一次,我没有兑现给她导致李某1报警。李某1十次账户往来里有借款,不全是六合彩投注款,其本人与张某、李某1都有借款往来。8、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预先准备的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李某1、张某分别辨认出戴艳英就是其参与赌六合彩的庄家。9、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戴艳英于2004年9月16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没收赌资250元。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告人的人员基本信息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以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除被告人否认没有收取李某1人民币90000多元投注外,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艳英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9310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戴艳英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戴艳英自己揽注、兑现中奖奖金,系非法经营罪行的直接实施者和获利者,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未对被告人戴艳英违法所得金额予以指控,且本院无法具体查清,酌情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戴艳英具赌博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提出仅收受李某1人民币30000余元投注,与李某1银行往来款大部分是借款,要求以赌博罪从轻处罚的辩解,从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以下几点:1、张某介绍李某1与被告人认识,目的就是为了让李某1向被告人投注“六合彩”;2、李某1陈述与被告人并非朋友关系,双方来往款除了下注买码,没有其它经济往来,且被告人戴艳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与李某1之间有借款关系;3、李某1从2015年4月份认识被告人到同年7月份案发,短短不到三个月,来往账目达十次计人民币65310元,每次转账均在“六合彩”开奖当日,与“六合彩”开奖常规时段吻合,应认定李某1此十次转账给被告人的款项系“六合彩”投注款;4、被告人戴艳英在归案后多次供述前后不一,避重就轻,刻意规避收码次数和金额。因此,被告人戴艳英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艳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洪火人民陪审员 戴月娇人民陪审员 吴冬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春红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