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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合岭与被执行人郭可安、郭静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合岭,郭可安,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邓合岭,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郭可安,男,195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郭静,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邓合岭与被执行人郭可安、郭静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0981元,执行费101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18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105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