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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素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689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素文,女,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素文犯合同诈骗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979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刑终681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和裁定,被执行人陈素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陈素文未履行上述判决和裁定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素文的银行存款903.71元,并将该款转退其应缴部分罚金。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素文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陈素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陈素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陈素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陈素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 志 超执行员 杨 日 宏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淑 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