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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燕秀杰与温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秀杰,温希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053号原告:燕秀杰,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温希森,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燕秀杰与被告温希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燕秀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燕秀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燕秀杰负担。审判员  张进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