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丁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丁力,胡君仙,丁林健,朱丽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叶志。被执行人丁力,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胡君仙,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丁林健,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朱丽瑶,女,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力、胡君仙、丁林健、朱丽瑶(2017)浙1081执5324号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林健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林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