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7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13日减刑释放;2014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201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半岛碧桂园员工宿舍505房,爬窗进入室内后,盗窃了被害人范某的现金人民币35元及女装手表一块、女性内衣裤7件及红牛饮料一瓶(均未能核价)。得手后,梁某某携赃逃离现场时,被刚回到家的范某发现。范某遂报警。后巡逻民警将梁某某人赃并获。破案后,民警起回全部赃款赃物并归还范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补充材料通知书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屡教不改,其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赃物已起回,对被告人梁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梁某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下空白)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