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车爽、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爽,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367号申请执行人:车爽,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杰,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英菊与被执行人陶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鲁0211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