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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宝坤、王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宝坤,王建平,崔萍,靳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宝坤,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花城区。被执行人崔萍,女,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靳朋,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齐宝坤与被执行人王建平、崔萍、靳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平、崔萍、靳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鲁148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平、崔萍、靳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平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陵市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平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陵市管理部公积金收入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