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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骆明彬、骆明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明彬,骆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骆明彬,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城门乡金兰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51********。被执行人骆明华,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城门乡金兰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68********。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骆明彬申请骆明华、万桂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骆明华应支付申请人骆明彬案款6066.82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066.8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骆明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