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6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长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江,北京昊元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6167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江,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昊元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春E6楼七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1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园×里×号楼3-301,3-302房屋过户至于长江(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建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