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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刘永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刘永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民初434号原告重庆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龙泉镇中华南路298号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陈科,男,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登连,女,苗族,1988年7月8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永健,男,土家族,1977年5月6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现住丹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与被告刘永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