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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欧思蕾申请执行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思蕾,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2559号申请执行人欧思蕾被执行人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立交桥东南侧罗湖汽车生态公园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5343N。申请执行人欧思蕾申请执行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欧思蕾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大众汽车牌SVW71612CS(车牌号粤B3VF**)小型汽车一辆,经到工商、证券、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六星车友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