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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翠芬、曹翠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翠芬,曹翠芝,张海峰,张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翠芬,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翠芝,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峰,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一审第三人:张满,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再审申请人曹翠芬因与被申请人曹翠芝、张海峰及一审第三人张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翠芬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639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5041号民事判决;判令曹翠芝、张海峰偿还曹翠芬欠款613500元;本案所有费用均由曹翠芝、张海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曹翠芬转账至张满账户的613500元应认定为上述两公司返还的集资款”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法院关于认定613500元为退还集资款的主要证据---对李艳华的调查笔录、对曹翠兰等的询问笔录、对张满的询问笔录未经质证;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曹翠芬;四、二审判决遗漏了曹翠芬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曹翠芬转账给张满的613500元是否为曹翠芬替曹翠芝、张海峰偿还的借款。本案曹翠芬、曹翠芝、张海峰与张满均参与了集资,在多人的集资款返回至曹翠芬账户后,曹翠芬负责退还集资款,在此期间发生了给张满的涉案两笔转账。曹翠芬主张该两笔转账系替曹翠芝、张海峰偿还张满的欠款,提交的主要证据是曹翠芬与张满之间的通话录音,但张满对于该录音予以否认,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录音证据不足以支持曹翠芬的主张。经审查,二审法院亦不存在遗漏上诉请求的问题。故原审法院驳回曹翠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曹翠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翠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振杰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