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治国、洪兴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治国,洪兴旺,江胜飞,江昌仲,徐丽萍,胡建强,徐中新,汪卫生,马金锋,郑元银,郑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程治国,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洪兴旺,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江胜飞,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江昌仲,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徐丽萍,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胡建强,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徐中新,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汪卫生,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马金锋,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郑元银,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郑建文,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治国、洪兴旺、江胜飞、江昌仲、徐丽萍、胡建强、徐中新、汪卫生、马金锋、郑元银与被执行人郑建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建文偿还了13000元,后就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21执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