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4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镇江天祥印刷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天元玩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天祥印刷有限公司,镇江市天元玩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4280号之一原告:镇江天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罗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该公司职工。被告:镇江市天元玩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盛丹路1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勤、强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天祥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天元玩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天祥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亚民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