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红昌与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昌,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182号原告:赵红昌,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武,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系赵红昌之妻,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光武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灿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印,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昌与被告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赵红昌承担。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