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爱青与祝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青,祝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292号原告杨爱青。被告祝金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青与被告祝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爱青负担。审判员 周增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