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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意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迁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意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意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华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迁,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飞,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意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福建省意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意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系上诉人,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意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意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徐丹阳审判长  乔蓓华审判员  浦 琛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