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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荣芳与周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芳,周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上海市松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460号原告:周荣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胡佩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芳与被告周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原告周荣芳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7年8月18日前缴纳诉讼费人民币3,35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荣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健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