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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占国,杜勇信,张红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常山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国,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审被告:杜勇信,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张红红,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占国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杨占国的债权转让自张树民,是基于张树民与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而形成的,上诉人已就张树民欠款一事向元氏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就张树民违法事宜向元氏县公安局报案,应按照先立案法院管辖的原则;《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被告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所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原审被告杜勇信、张红红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县,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亦不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涉案房产及收款账号开户行在河北省××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明显违反了上述条款中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规定,因此,该约定管辖无效,应当依据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河北省××县,故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1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