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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世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53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界,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商丘市虞城县,现住商丘市虞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8时49分许,被告人王世界驾驶牌号豫N×××××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广高速上行线489KM+600M路段时,与前方因堵车停在车道上张某1驾驶的牌号为吉C×××××∕黑E×××××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豫N×××××号车乘车人王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王世界、乘车人王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世界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负次要责任,王某1、王某2无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世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世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8时49分许,被告人王世界持C1驾驶证驾驶豫N×××××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广高速上行线行驶至489KM+600M路段时,与前方因堵车停在车道上张某1驾驶的吉C×××××∕黑E×××××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豫N×××××号车乘车人王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王世界、乘车人王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世界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负次要责任,王某1、王某2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世界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因王某1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已赔偿被害人王某2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涉案车辆已被扣留。3、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查询单、驾驶人查询单证明:被告人王世界的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及驾驶的豫N×××××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情况;张某1的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A2,及驾驶的吉C×××××∕黑E×××××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情况。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世界等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照片证明:王某1尸表损伤符合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病理改变。6、诊断证明书证明:王世界、王某2均受伤。7、检验报告书证明:王世界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8、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证明:经鉴定,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4km∕h。9、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证明:经鉴定,吉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E×××××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吉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E×××××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10、证明材料证明:本案事发时间、事发路段,因天气原因,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发布交通管制的情况。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世界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负次要责任,王某1、王某2无责任。12、注销证明材料证明:2017年4月4日,公安机关已注销王某1的户口。13、谅解书、电话记录二份证明:王世界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因王某1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0万元,已赔偿被害人王某2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14、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7年4月1日8时50分许,其驾驶吉C×××××∕黑E×××××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广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过长春服务区2公里时,因有雾,将车停下,并让刘二波下车指挥后面的车。刘二波走到车身一半时,其听到一声响。其下车看到一辆小货车撞在其左后角。15、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1日8时许,其乘坐张某1驾驶的吉C×××××号重型牵引车沿济广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过长春服务区1公里左右时,因有雾前方堵车,张某1将车停在行车道上,一辆小货车撞上车的后尾部。其就指挥后面的车辆,防止再次发生事故。16、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2017年4月1日早上8点多钟,其得知其父亲王某1乘坐王世界的车沿济广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过长春服务区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家庭成员情况。17、证人郑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1日9时许,王世界驾驶其所有的豫N×××××号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车投保情况。18、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明:2017年4月1日8点多钟,其乘坐王世界驾驶的小货车,在济广高速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晕过去了。19、被告人王世界供述证明:2017年4月1日8点多钟,其驾驶豫N×××××号小货车,车上有王某1、王某2,沿济广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过长春服务区没多远时(489公里处),因雾大,其车速度60码,其突然看到前方停着一辆车,已经很近了,其就急刹车,但还是撞到前面的车。王某1死亡,其和王某2都受伤了。其已赔偿王某1的家属,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世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