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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建秋、李向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秋,李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秋。被执行人李向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秋与被执行人李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石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