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白中府与李金陈德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中府,李金,陈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白中府,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李金,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陈德花,女,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白中府与李金、陈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云062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中府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陈德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白中府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款340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0元。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金已履行了90000.00元,剩余的250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李金、陈德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中府同意等到被执行人李金、陈德花有钱后在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玉方执行员 马 元执行员 马达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