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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陕西和美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462号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阳县。代表人:朱安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延涛、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和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