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3245号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杨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佳。被告:陈志国,男,195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盼盼。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佳、被告陈志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盼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志国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9,468.8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九路188弄伊莎士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该小区137号住宅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58.21平方米,尚拖欠原告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9,468.86元未付。被告陈志国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欠费时段及金额无异议,但被告不同意支付物业费。原告没有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物业经理盗卖小区安防监控设备,小区安全无保障。停运小区班车,造成被告家中四名老人出行困难。原告出租、变卖小区班车,造成业主经济损失。被告住宅在2009年至2011年三年间每逢大雨,粪水雨水从各个窨井冒出,倒灌被告家中,被告找到施工方技术负责人及原告物业经理查看,施工方认为系物业未及时疏通污水管道所致,原告物业经理先答应解决后又矢口否认。被告为此曾向96211物业监督电话投诉、向新桥镇房地办反映、通过业委会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情况说明均无结果,后小区63号业主装修房屋时疏通修理了污水管道才得以解决,但管道上的消防通道消失了,被63号及55号业主瓜分成私家花园,被告向原告交涉,原告却不予理睬,至今没有恢复。被告在前述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拒交物业费,原告就对被告家人在生活上刁难,亲朋来访不许进小区,房屋装修不许人员、材料进场,出售房屋不许中介客户进小区看房。有协议规定,原告应当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后收取物业费,但原告从2008年5月就开始收取物业费,而小区业委会于2011年3月30日成立,原告为此多收被告35个月的物业费应返还。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伊莎士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上海新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接受该建设单位委托,对伊莎士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拒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468.8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志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