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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远富、熊执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富,熊执兴,钱良,吴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90号申请人:陈远富,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熊执兴,女,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钱良,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吴朝富,女,汉族,1950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陈远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执兴、钱良、吴朝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陈远富以陈刚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熊执兴、钱良、吴朝富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被申请人熊执兴、钱良、吴朝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