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4789号起诉人:李某本院收到李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李兆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限期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违约,并赔偿因被告违约停电、断交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东尖塔村村民,没有其他技能,主要依靠经营电焊加工、车辆修理部维系一家老小的生计。2007年12月1日,被告东尖塔村委会为了解决村民的生活出路和温饱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原告的申请,就村南口大队电房东侧和南侧的一块土地租赁给原告做修理部使用一事,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商约定:一、甲方依据乙方申请同意将位于村南口大队电房东侧和南侧的一块土地租赁给原告做修理部使用,二、……总面积24平米,租期15年(2007年12月-2022年12月),三、租金及交付时间:每年200元,乙方应于每年12月份前交于甲方。五、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单位征用土地,乙方应予以积极支持,乙方的各项补偿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为保障村民的生活出路,合同到期后乙方向甲方申请续期,甲方应当予以支持,八、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协议,双方都应遵守。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租金共计3000元全部交清(由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被告也正常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直到2016年底。2016年底被告要对包括原告承租的土地在内整个村庄实施拆迁改造(征收)收回原告租赁的土地,但一直未给原告任何补偿,更不能保障村民生活出路的协议目的。《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该租赁土地原属该村集体所有,非法定事由和征收程序不得强行收回,被告实施的村改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见【2017】120号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直接危害了国家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程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以村改拆迁之名,实施了非法转让土地之实,强行收回原告的租赁土地,实属合同违约行为,被告以停电、断交等方式强行收回原告的租赁土地,使原告一家失去收入来源,生活失去着落,在与被告协商无果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被告纠纷,请贵院予以立案,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拆迁改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 颖人民陪审员 卢 妹人民陪审员 刘小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