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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5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闫希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玲,闫希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5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春玲,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闫希娜,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春玲与闫希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委托德州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闫希娜驾驶的闫书昌名下的鲁NSR2**小型客车一辆。2017年8月10日,买受人张鸿亮以贰万伍仟捌佰壹拾捌元的价格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闫希娜驾驶的闫书昌名下的鲁NSR2**小型客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鸿亮所有。二、买受人张鸿亮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