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华永、耿利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华永,耿利勤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842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程航,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华永,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耿利勤,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华永、耿利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华永、耿利勤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瑞林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皖0122民初2842号:我院对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华永、耿利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李华永名下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6幢601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248**),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122民初2842号:我院对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华永、耿利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李华永名下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侧御景花园6幢601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100248**),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皖0122民初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皖0122民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二O一七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