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20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0388号原告:蔡某某,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冀琳,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并于当天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