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王鑫磊、王雅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王鑫磊,王雅品,田海强,王丽娟,王军生,王晓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1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职务:行长住址:禹州市远航路11号被执行人王鑫磊,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雅品,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2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田海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3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丽娟,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2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军生,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4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晓培,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5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鑫磊、王雅品、田海强、王丽娟、王军生、王晓培的银行存款8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鑫磊、王雅品、田海强、王丽娟、王军生、王晓培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鑫磊、王雅品、田海强、王丽娟、王军生、王晓培价值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