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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4510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仁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510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俊,该公司员工。被告:袁仁超,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