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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干作洪与张石弟向德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作洪,熊昌品,向德俊,张石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干作洪,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系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忠会,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昌品,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向德俊,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张石弟,男,194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干作洪与被执行人熊昌品、向德俊、张石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熊昌品、向德俊、张石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