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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术明与邓玉英、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明,邓玉英,田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354号原告:王术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13日,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邓玉英,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7日,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田野,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明与被告邓玉英、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