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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俊才与西庄镇西贾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西庄镇西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10号原告:薛某某,男性,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西庄镇西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韩城市西庄镇西贾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薛某某与西庄镇西贾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同田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