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可青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可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22号罪犯龙可青,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诏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可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421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龙可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可青自2014年12月8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595分,表扬四次。罪犯龙可青原判罚金15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1421元,罚金已缴交500元,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12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龙可青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龙可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且属暴力性犯罪,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龙可青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