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云吉祥与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少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吉祥,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少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66号原告:云吉祥,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警丽,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五塔寺小区11号商业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被告刘少春,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云吉祥与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少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吉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云吉祥负担。审判员  邱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