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解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810号原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成吉,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娟,住胶州市。原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台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