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2216周垠江与狄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垠江,狄成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216号原告周垠江,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浙江诸暨市市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成云,女,1983年9月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垠江起诉被告狄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周垠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陈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