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国强、陈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强,陈武,翁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强,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陈武,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翁笑玲,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国强与被执行人陈武、翁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9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国强于2017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武、翁笑玲支付执行款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武、翁笑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武、翁笑玲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国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国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武、翁笑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