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红红、李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红红,李建波,李曙光,李素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红红,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波,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审被告:李曙光,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审被告:李素惠,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上诉人马红红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波、原审被告李曙光、李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红红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红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 华审 判 员 梅亚琴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维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