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加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力,隗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617号申请执行人:陈加力,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桂德爽,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隗合群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陈加力申请执行隗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15民初88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加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隗合群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隗合群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隗合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加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隗合群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加力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隗合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加力发现被执行人隗合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