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葛声永与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声永,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210号原告葛声永,男性,土家族,1977年05月29日出生,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田兴亮,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宗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新华东路(新华大道中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726907。诉讼代表人仁波,清算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声永与被告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声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声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冉旭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