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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福田与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田,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田,男,1974年10月21生,汉族,前郭县。被执行人郭伟,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田与被执行人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2493号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2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249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尹法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