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狂与被告陈福平、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团体业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狂,陈福平,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团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73号原告张小狂,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龙,沁阳市覃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福平,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周升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衍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团体业务部,住所地:枣庄市负责人华洪星,系该部经理。原告张小狂诉被告陈福平、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团体业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小狂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团体业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张小狂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团体业务部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团体业务部的起诉。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梦圆 更多数据: